阜阳实验中学社团活动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3-17 00:00 阅读次数:15118

 第一章    总 则

第一条 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管理,推动社团健康发展,繁荣校园文化,推进素质教育,依照《阜阳实验中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团活动工作的意见》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,是指在教师指导下,学生自愿参加的,在学校登记注册,按照其计划开展活动的兴趣小组

第三条  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
第四条  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:

(一)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

(二)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活动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连接课内与课外,培养学生兴趣特长,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探究意识。

第二章   学生社团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

第五条  成立学生社团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原则上由在校学生10名以上(含10人)联合组成,社团可由学校教师指导组建,也可由学生牵头组建;

(二)有规范的名称、活动计划和相应的组织机构,社团名称、计划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;

(三)有至少1名本校教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,其他兼职老师可聘任社会人士或家长担任;

(四)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

第六条  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,应当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、社团活动计划草案、发起人基本情况等文字资料,经审查同意后进行登记注册。

第七条  学生社团登记注册时,应按相关类别进行申请。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。

学生社团从活动类型上主要分以下几类:

(一)文语言类社团,主要涵盖语文、英语、政治、历史、心理等学科相关社团

(二)体育类社团,主要涵盖体育学科社团

(三)艺术类社团,主要涵盖音乐、美术等学科相关社团

(四)科技类社团,主演涵盖物理、化学、地理、生物、信息等学科相关社团

(五)综合实践类社团,主要涵盖跨学科或现有课程体系未对应的社团,如集邮、军迷、非物质文化遗产、爱心服务等

第八条  学生社团如需变更或注销的,应及时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。

第三章  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

第九条 学生社团由本校各年级学生共同组成。如果选报某一项目人数较多、不利于开展活动的,可以分年段成立分社团。

第十条  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社团成员组成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确定或修改社团章程;

(二)选举和更换社团团(会)长;

(三)研究讨论社团工作计划和总结

(四)对社团变更、注销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;

第十一条  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,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。

大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;对社团变更、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第十二条  学生社团可以设团(会)长1名,副团(会)长1-3名,秘书长1名。团(会)长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,由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任命。副团(会)长和秘书长由团(会)长提名产生。团(会)长全面负责本社团各项工作,副团(会)长协助团(会)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负责社团日常事务的管理。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团(会)长:

(一)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;

(二)被撤职或在社团被宣布解散中应负主要责任的;

(三)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

第十三条 在学生社团内部,各成员一律平等,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管理制度和社团章程;

(二)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,及时完成社团下达的各项任务;

(三)自觉接受社团的管理

第十四条 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权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;

(二)有权参加相应社团的各项活动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批评、建议和质询;

(三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第四章 学生社团的活动

第十五条  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;学生社团活动应围绕本社团宗旨开展,自觉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十六条  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和校外活动,必须报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批。学校社团管理部门要对活动的安全性、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。

第十七条 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时间由各学校统筹协调。应每周安排至少半天的集中活动时间(原则上在周三下午)。

第十八条 学生社团的活动场地由学校统一安排。学校为每一个学生社团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,同时整合校园周边资源,充分发挥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的作用,为学生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服务。

第十九条 学生社团不收取学生会费,其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适当安排,也可接受社会各界的相关资助,如场地、设备设施等。

第二十条  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,但其编印和发放必须经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查通过。

第五章 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 校团委组织受党组织的委托,在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,成立社团管理部门,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:

(一)对学生社团成立、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、注册;

(二)对聘请的校内外指导教师进行审查批准,并进行相关培训;

(三)对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;

(四)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;

(五)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查处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加强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;

(二)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,指导规划社团发展;

(三)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,督促社团成员遵守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和社团章程,督促团(会)长定期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和社团全体成员报告工作;

(四)对团(会)长的更换提出建议;

(五)开展学生社团建设课题研究。

第六章  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

第二十三条  学校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,评定校级“优秀社团”,并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,进行整顿:

(一)活动范围、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;

(二)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或各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;

(三)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有权将其解散:

(一)活动违反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;

(二)背弃社团宗旨,情节恶劣的;

(三)学校责令整顿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。

第七章  附 则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阜阳实验中学校委会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办法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实施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阜阳实验中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3月17日